关于对被征收人袁明财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5〕1-21号
发布:2025-12-15 14:02:47
袁明财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作出(瓦政征告字〔2021〕2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公告》,公告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10〕130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地字〔2010〕Z270号文件批准,同意该项目征地涉及岗店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集体土地33.2649公顷作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拟建普通住宅项目用地。公告后附《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地块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后因疫情等其他原因暂时中止征收工作。
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对该项目剩余户数继续实施征收,征收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办法按照瓦政征告字〔2021〕2号公告所附《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地块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标准执行,征收程序执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容。签约期限确定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后又延长至2025年9月20日止。
经查,你户房屋位于岗店街道办事处老皮铺村墩台沟屯,在本次征收范围内,《领取房照申请书》记载的房屋面积为113.6平方米,证书号为:010404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袁明财。
因在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你户未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该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实施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对你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你户房屋位于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征收范围内,领取房照申请书号码为第0104048号,建筑面积113.6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115.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袁明财。征收实施部门与你户多次协商,但你户最终未与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
按照方案规定,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你户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
依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原则确定,你户货币补偿按照方案二(宅基地内附属房屋的补偿)进行:
1.经评估,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113.6平方米×6964元/平方米):791,11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壹仟壹佰壹拾元整。
2.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1.5平方米×3482元/平方米):5,223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叁元整。
3.经评估,临建捣制房2补偿(116.7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3.33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15.1平方米×800元/平方米):236,116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壹佰壹拾陆元整。
4.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7,889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5.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44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
6.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7.临时安置费:20,448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肆佰肆拾捌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113.6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你户未按期达成协议,故对你户的补偿不再享受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
货币补偿合计1,063,22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叁仟贰佰贰拾陆元整。
(二)产权调换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
2.你户原有房屋登记产权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你户应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供选择安置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内的佰成•锦绣润成小区三期内的众多房源(具体房号可到征收实施单位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你户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即每平方米6964元结算。
4.因供选择的安置房屋现均符合回迁安置条件,被征收人可随时回迁。
5.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1.5平方米×3482元/平方米):5,223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叁元整。
6.经评估,临建捣制房2补偿(116.7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3.33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15.1平方米×800元/平方米):236,116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壹佰壹拾陆元整。
7.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7,889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8.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44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
9.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0.临时安置费:20,448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肆佰肆拾捌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113.6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11.你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二、你户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第一条所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书面告知征收实施部门;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书面告知征收实施部门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1,063,226元,存储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岗店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内,账号:805026000000740;另也在前款确定的房源中为你保留安置房源;届时将视为对你户补偿安置完毕。
三、你户应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四、你户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法定期限内,你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拒不交出房屋及土地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